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现代万通锚固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现代万通锚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并仲裁字第4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1973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6196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