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异3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成都现代万通锚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长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国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现代万通锚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安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现代万通锚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成都现代万通锚固技术有限公司称,请求在(2021)川0117执4586号案中追加***为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成都现代万通锚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安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至今未执行到任何款项。被申请人***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且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去,***系被执行人全资股东,被执行人注册资本为认缴1999万元。
***称,成都现代万通锚固技术有限公司与盛万**有买卖合同纠纷,与***无关。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成都现代万通锚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安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川0117民初8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川0117执4586号。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川0117民初8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提交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复印件显示,2019年2月18日***、***分别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被执行人山东国安管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享有与承担。同日被执行人山东国安管业有限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原股东***、***将各自持有的公司50%股权认缴出资额为999.5万元以0元价格转让给***;股权转让后,***作为股东认缴出资额1999万元,占注册资本100%,公司类型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2019年2月19日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山东国安管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并发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本院认为,一、***以0元价格受让***、***持有的被执行人山东国安管业有限公司股权,承接***、***在被执行人山东国安管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对被执行人山东国安管业有限公司负有认缴出资1999万元的义务;二、***关于成都现代万通锚固技术有限公司与盛万**有买卖合同纠纷的主张,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17民初815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符;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2021)川0117执458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999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朱智强
审判员 彭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