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卫士生态科技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杭州卫士生态科技园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破申21号
申请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196915,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人民路195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杭州卫士生态科技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7180767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郁家山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局于2017年3月28日将申请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申请人杭州卫士生态科技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士园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移送转破产清算。申请人农商银行以被申请人卫士园林公司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卫士园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同年3月29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卫士园林公司。被申请人卫士园林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卫士园林公司至今未能清偿其对申请人农商银行负有的债务,目前已经停止营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农商银行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卫士园林公司为企业法人,破产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卫士园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卫士园林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对被申请人杭州卫士生态科技园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