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常州)有限公司

165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华润置地(常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02民初165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21号。
负责人:王海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天奇,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职员。
被告:***,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被告:华润置地(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西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迟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告***、华润置地(常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5元,减半收取3647.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查熙迪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