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常州)有限公司

***与华润置地(常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民终1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纪,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超,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置地(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西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6203489。
法定代表人:迟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庭庭,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置地(常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2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2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银芬
审判员  沈超彦
审判员  顾 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浦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