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5085号
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世纪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33835734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寺路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WL9XT4D。
法定代表人:**轶。
被告:招商局地产(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阳澄湖东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6735260X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润置地(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西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620348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集路588号3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WH7KB7M。
法定代表人:鲍轶群。
被告: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道111号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6763627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招商局地产(苏州)有限公司、华润置地(常州)有限公司、昆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0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金 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