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苏宁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兰州夏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苏宁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3民初2218号
原告:兰州夏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威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苏宁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园区自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夏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苏宁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夏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424元,由原告兰州夏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