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2民初32号
原告:焦作联丰良种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金城乡刘村。
法定代表人:皇甫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爱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双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焦作联丰良种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爱农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联丰良种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焦作联丰良种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