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06民催23号
申请人夏邑县淮海电梯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会亭镇西工业区。
负责人邢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邑县淮海电梯铸件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夏邑县淮海电梯铸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3070005131777019,出票日期2015年11月11日,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夏邑县淮海电梯铸件有限公司有权向平安银行南京分行申请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夏邑县淮海电梯铸件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