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西城路62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成,系公司经理。
***和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624民初4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并向本地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林权、房产和公积金等信息,除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一辆2012年3月12日注册登记的辽F×××**牌金杯车辆外,未查询到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宽甸库区移民服务中心有工程款未结算,但经去该单位调查,工程款已经全部给付完毕,不再欠付被执行人工程款。经询问,申请人不申请查封该车辆。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尚有30000元债权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 鹤
执行员 苗玉利
执行员 孙正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