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2月11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性,1955年04月11出生,满族,住。
被执行人: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镇西城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和***、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辽0624诉前调确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624执6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晓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