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西城路6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和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624民初1380号所确定的给付工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报告财产并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并向本地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林权、房产和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成司法拘留十五日(2022年1月10至2022年1月25日),对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26552.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 鹤

执行员 苗玉利

执行员 孙正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