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24执23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镇西成路62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秀龙,男,满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系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到位部分工资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诺剩余工资款于2022年5月1日前偿还,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部分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624执238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需于二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 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焕林
发文稿纸
签发:
拟稿: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624执23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青山沟镇绿豆营村1组13。
被执行人: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镇西成路62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秀龙,男,满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系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西关街道5组170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宽甸栋宇交通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到位部分工资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诺剩余工资款于2022年5月1日前偿还,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部分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624执238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需于二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