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绘源龙图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绘源龙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青0222民初1336号

原告:青海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

法定代表人:李鸿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绘源龙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生,系该公司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汝超,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师事律师。

原告青海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绘源龙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成、被告青海绘源龙图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汝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青海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0369.39元变更为2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测绘合同》,原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花庭小区4号楼的房屋测绘工程承包给被告,本案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测绘,并出具了相关数据,后由于购房户的反映,被告的测绘存在重大误区,为此原告对购房户进行了相关赔偿,被告的行为为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时,被告拒绝赔偿。

被告青海绘源龙图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少部分损失,说明原告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没有达到重大过错的程度。

本院认为,被告青海绘源龙图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青海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2013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的《房产测绘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按合同的约定对原告开发的房屋进行测绘,并向原告出具了房屋面积数据。但其提供的面积数据与实际面积存在误差,致使原告对购房户进行了退款赔偿,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21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海绘源龙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海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损失款2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6元,由被告青海绘源龙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文辉

审判员韩忠志

审判员马海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白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