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大全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财保1171号
申请人:***,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曼曼,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全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96727709F,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玉兰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丁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朱宏伟,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大全建设有限公司、朱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朱宏伟所有的以被申请人江苏大全建设有限公司名义缴纳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梨园城市之家项目土建安装施工的履约保证金,保全金额1984810.5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宏伟所有的以被申请人江苏大全建设有限公司名义缴纳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梨园城市之家项目土建安装施工的履约保证金,冻结金额1984810.5元。
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赠与、损毁、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判决确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