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8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民四终字第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生于1978年10月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均系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生于1962年12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亿禾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72668178-1。
法定代表人**朝鲁,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79264673-0。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亿禾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3)历城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