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2民初9224号
原告:济南亿禾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孟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北京市世联新纪元(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北京市世联新纪元(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马振,男,汉族,住济南市。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新,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亿禾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禾世纪公司)与被告**、马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亿禾世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杨青,被告**、马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禾世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被告马振偿还原告因连带责任而被划扣的944845.87元;2.判令被告**、被告马振向原告支付利息(以787304.8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157541.0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1日,被告**以原告公司名义(承包人)与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发包人)签订《济南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工程绿化施工承包合同》。《济南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工程绿化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1年9月8日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将位于济南市彩石镇西彩石五村济南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园林工程承包(实际是转包)给*****施工。2012年12月31日,*****与被告马振(**的丈夫)签订《协议》,对于涉案工程的承包形式及总结算款到账后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补充约定。此后,因被告**等拖欠*****的工程款,*****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及原告等,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6175829.12元;2.被告亿禾绿化公司、被告健智实业公司对被告**应付工程款6175829.12元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电子学校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7年12月20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645276元;二、被告济南亿禾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被告山东健智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四、被告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在欠付被告济南亿禾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48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条款项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31元,由被告**、被告济南亿禾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健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1317元,由原告*****负担3714元。”被告**等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原告因上述连带责任先后被执行法院扣划款项944845.87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与被告马振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先后在《工程承包合同书》和《协议》中签字,可见因涉案工程所负债务为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鉴于原告因涉案工程所负债务被扣划款项944845.87元,对于该款项两被告应当予以偿还,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也应予以赔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马振辩称,一、济南中院(2018)鲁01民终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挂靠原告的项目应支付工程款总额为12953009.7元,项目发包方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尚欠工程款480万元,因为原、被告是挂靠关系,因此项目发包方电子学校的所有工程款要首先支付给原告,原告再支付给被告。因此被告收到的工程款应为12953009.7减去480万元等于8153009.7元,而原告支付被告的工程款为7955465.51元,(包含税金288293.58元),留存在原告的工程款还有197544.19元,该部分工程款应该从本案诉讼标的中扣除。二、原告主张的利息不应得到保护。挂靠资质的行为和挂靠关系原告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原告不能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益。三、马振不应该承担本案的责任。上述判决生效的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判决**承担应付工程款的责任,并没有判决马振承担工程款。**、马振于2014年10月17日离婚,因此为**债务责任马振不应承担,应驳回对马振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原告亿禾世纪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7年12月20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2018年3月2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1519号民事判决各一份;2.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执1393号《执行通知书》一份、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执1393号《报告财产令》一份、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执139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执1393-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执1393-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执1393-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张、齐鲁银行分户账流水三张、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三张(金额共计944845.87元)、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执1393号《结案通知书》一份;3.《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4.**与*****于2011年9月8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马振与*****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的《协议》各一份。被告**、马振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付款凭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与亿禾世纪公司、**、山东健智实业有限公司、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内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3月1日,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以下简称电子学校)与亿禾世纪公司签订《济南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工程绿化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济南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园林工程,工程地点为济南市彩石镇西彩石五村,工程为设计图纸及清单内的绿化、院墙及大门,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及清单的绿化、院墙及大门,工期自2011年4月1日(以发包人的书面开工令为准)至2011年6月30日,工程治疗合格标准,合同价款暂定为8172500元(以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2011年9月8日,*****(乙方)与**(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济南市彩石镇彩石五村济南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园林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内容为甲方与建设单位承包的设计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绿化、院墙及大门,工程造价以建设单位最终审定后给付的工程价格为准,包工包料承包形式,保修期一年。2012年12月31日,*****与马振签订《协议》,约定: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工程结算完成后,总结算款到账的75%工程款归乙方所有,总计算到账后的25%归甲方所有(其中包括税金、管理费、审计费及其他费用),建设单位每次工程拨款到账后按75%的比例全额支付给乙方。2015年3月9日,经发包方电子学校、施工方亿禾世纪公司、监理方山东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结论为符合质量标准。2015年7月9日,电子学校委托山东华安泰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造价审计,审计定值为12983918.45元。复审后,核减30908.75元,最终结算值为12953009.7元。
一审法院认为,**挂靠亿禾世纪公司与电子学校签订《济南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工程绿化施工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行规定,系无效合同。*****没有相应的园林施工资质而实际施工了涉案工程,其与**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亦属无效合同。*****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要求**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与亿禾世纪公司系挂靠关系,亿禾世纪公司应当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645276元;二、亿禾世纪公司对上述第一条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山东健智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四、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在欠付亿禾世纪公司48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条款项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山东健智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鲁01民终1519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亿禾世纪公司基于*****与亿禾世纪公司、**、山东健智实业有限公司、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付款情况
亿禾世纪公司自认从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收到工程款8172401.94元,向**付款7697170.93元,代扣该工程税金283658.58元,自行扣除管理费214278.16元。
因*****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8年5月3日依法扣划亿禾世纪公司齐鲁银行济南大桥路支行账号000000769003700003256内存款152592.90元、齐鲁银行济南工业南路支行账号000000004003800003804内存款595036.24元、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工业北路支行账号370016166360********内存款39675.68元;法院于2018年6月5日扣划亿禾实际公司齐鲁银行济南大桥路支行000000769003700003256账户内存款157541.05元。共计执行款项944845.87元。
2018年6月13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执1393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三、**与马振的婚姻关系
**与马振于2001年9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7日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
一、**是否应当偿还亿禾世纪公司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被扣划的工程款?
根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亿禾世纪公司与**系挂靠关系,并判决**向*****支付工程款5645276元,亿禾世纪公司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该案件执行程序中,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划拨亿禾世纪公司银行存款共计944845.87元。虽然原告仅主张返还因承担连带责任而被法院扣款944845.87元,但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基于同一工程的挂靠关系,原告收取的该工程项下款项,亦应支付给挂靠人**。亿禾世纪公司自认其从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收到工程款8172401.94元,亿禾世纪公司与**均认可亿禾世纪公司已支付给**7697170.93元,亿禾世纪公司代扣税金(营业税、印花税、附加税)283658.58元,亿禾世纪公司尚应支付**8172401.94元-7697170.93元-283658.58元=191572.43元。故冲抵后**应偿还亿禾世纪公司的款项为944845.87元-191572.43元=753273.44元。
二、亿禾世纪公司主张的**管理费问题
亿禾世纪公司主张应代扣**管理费214278.16元,称双方之间有口头约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辩称其与亿禾世纪公司的挂靠行为是违法的,亿禾世纪公司也未参与施工管理及投标工作,认为其无权收取管理费。因亿禾世纪公司主张收取管理费214278.16元并无证据支持,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是否应当向亿禾世纪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因**未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导致亿禾世纪公司的款项被法院扣划,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应当由**承担。因双方没有挂靠合同,应从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2018年1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马振是否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涉案工程项目发生在**与马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马振共同参与经营了涉案工程项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亿禾园林公司要求马振共同偿还工程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济南亿禾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753273.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济南亿禾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利息(以753273.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马振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济南亿禾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90元,由原告济南亿禾世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2755元,被告**、马振负担108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马振负担。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华 玲
人民陪审员 田相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阎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