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9民初508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市江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东风大道369号8栋2-4-1号。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华昶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方正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亮,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江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华昶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袁晓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上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