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儒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新儒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民初6236号
原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刚,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新儒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学秀。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现住址。
原告***与被告青岛新儒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龙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