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01执恢21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当城村民委员会、天津碧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天津碧城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一初字第01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附:本通知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