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云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235民初6283号
原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云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云嘉公司签订的《云阳城中城一期项目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工程已经于2016年完工并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云嘉公司也认可其欠付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尾款410万,因此,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云嘉公司偿还41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云嘉公司抗辩案涉工程没有完工,有部分尾部工程是云嘉公司自行施工完成的,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至于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起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并无约定,故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予以调整,利息计算的时间因被告对于往来账项询证函上确认的欠付原告580万元的截止时间是2016年12月31日,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算利息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云阳城中城一期项目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云阳县滨江大道333号云阳城中城一期项目智能化工程。三、承包方式:本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承包范围内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六、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6.1合同价款:本合同固定包干总价6800000元整。6.1.2总包干价不因市场价格涨落和汇率变动而调整,且合同签订后至结算办理完毕期间不执行任何关于人工、材料、利率调整的政府或政府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包干总价中已充分考虑由此而产生的风险。6.2付款方式6.2.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于2015年3月17日向甲方缴纳的本工程签约意向保证金130万元。6.2.6预留工程结算深度金额的5%作为保证金,保修期限为贰年,保修期满后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确认无质量遗留问题后30日内返还,保修金不计息。6.2.7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2016年12月,原告向被告发送往来账项询证函,显示: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58000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借款人为刘源向被告出具的7张借条合计170万元已实际发生并作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170万元工程款。 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告出具680000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再查明,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陈述外,还有原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云阳城中城一期项目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往来账项询证函》、7张借条、民事裁定书、保全费票据、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重庆云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1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700元,由被告重庆云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800元,由原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云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阳东
法官助理 陈 冉 书 记 员 胡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