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成安防器材经营部与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14461号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成安防器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成安防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小涛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幸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