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卓视智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5452号
原告:南京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1号9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邵培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视智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昌临813号10号楼1层10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卓视智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住湖北省红安县。
第三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机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宁路6号。
负责人:齐向前,局长。
第三人: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中塔803室。
法定代表人:姚勇。
第三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卓视智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南京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卓视智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南京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