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德诺科技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8123号
原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中塔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66590。
法定代表人:姚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平,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诺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2号创业中心7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500744。
法定代表人:郜红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德诺科技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