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7578号
原告: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号17层17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绍,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婉晴,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中塔803室。
法定代表人:姚勇。
第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6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葛琳。
原告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建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