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5086号
原告:**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秦淮区光华东街1号9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卓视智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昌临813号10号楼1层10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中塔8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昌盛大街21号。
负责人:**成,总经理。
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镇宁路6号。
负责人:***,局长。
原告**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卓视智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及第三人***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参加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现原告**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由原告**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