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5086号 原告:**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秦淮区光华东街1号9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卓视智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昌临813号10号楼1层10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中塔8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昌盛大街21号。 负责人:**成,总经理。 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镇宁路6号。 负责人:***,局长。 原告**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卓视智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及第三人***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参加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现原告**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由原告**鉮鑫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