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泰建造有限公司

江西鑫泰建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5民初1262号
申请人:江西鑫泰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嘉福国际**楼819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凤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亨芸,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崇义县。
被申请人:***,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崇义县。
申请人江西鑫泰建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江西鑫泰建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56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江西鑫泰建造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56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鑫泰建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560000元银行存款,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江西鑫泰建造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远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