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泰建造有限公司

龙南城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龙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83民初1396号 原告:龙南城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片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5FA7352。 法定代表人:徐彬,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龙南市龙翔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280146872534。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身份证号36212819********,系该局职员。 被告:江西鑫泰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9号温州街三楼C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0990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火炬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314630582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身份证号:23108519********,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龙南城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龙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诉被告江西鑫泰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第三人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千、被告鑫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瑞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投公司、住建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涉案工程(龙南市东江新圳花苑小区室外供水工程)的整改修复费用(约100万元),具体依据鉴定结果。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确定第一项诉讼金额为1300298.59元。事实和理由:根据龙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龙府办办[2017]541号文件,龙南县东江新圳花苑小区室外供水工程由江西鑫泰建筑有限公司(简称鑫泰公司)中标。原告与被告即鑫泰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以2057272.37元的总价款将龙南县东江新圳花苑小区室外供水工程发包给被告鑫泰公司,计划竣工期限为2018年1月20日,还约定由被告鑫泰公司确保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双方约定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工程的保修期限为1年。该供水工程于2018年1月20日竣工,竣工后双方于2018年7月13日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2018年5月,项目工程开始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因多次出现管道破裂导致无法正常供水,龙南县祥润自来水厂也多次进行维修,但管道破裂现象依然存在,原告要求被告进行整改。被告整改后双方于2020年5月23日对工程进行了复验,复验结果为合格。复验合格后,在继续使用过程中供水管道仍多次出现破裂漏水的现象,一直由龙南县祥润自来水厂进行维修。2021年1月5日,龙南县祥润自来水厂向原告方发出通知函,告知因供水工程的管道质量不达标、不耐压造成管道破裂和经常性漏水,难以继续维修,同时也给其造成严重的损失,给居民用水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根据祥润自来水厂的维修记录,自2019年5月3日至今维修已有32次,遂要求原告予以整改,否则将无法正常供水。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鑫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鑫泰公司负责小区室外供水工程,现该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管道经常性破裂影响正常供水,经整改复验后问题仍然存在,鑫泰公司应当承担更换修复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就上述问题,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推诿系管道供应商责任拒不处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城投公司、住建局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企业信息,证明原告的企业信息情况。 2、龙府办批[2017]541号文,证明案涉工程公开招标。 3、建设施工合同,证明案涉工程由被告鑫泰公司承包。 4、工程质量保修书,证明给排水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两年。 5、201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20年工程复验报告,证明案涉工程2018年验收合格后未满两年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复验合格后仍存在质量问题。 6、东江乡新圳花苑自来水供水设施维修记录单据,证明该供水工程多次维修未果。 7、自来水厂的函,证明施工单位(鑫泰公司)所施工的供水工程现难以修复。 8、江西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结算造价审核书,证明被告施工不规范,使用建材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工程出现多次漏水等现象,实际修复为1300298.59元。 被告鑫泰公司辩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案涉工程整改修复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从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来看,答辩人至多对需要埋设的部分水管工程承担次要责任。一、根据江西省诺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新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来看,由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答辩人承担次要责任更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也更符合公平**的原则。1、从鉴定公司的结论来看,案涉工程漏水的成因系案涉工程所使用的由第三人供应的水管因壁厚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的最低限值,且灰分含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当然,该鉴定意见也提出水管埋设施工不符合标准也是其中原因之一。鉴定公司得出上述结论的原因从其鉴定的过程可以看出,其是将埋设在地下的水管进行开挖,对水管本身的质量及该埋设的位置环境与施工工艺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该结论。但该鉴定公司的鉴定方法缺乏科学性,因为鉴定公司没有对案涉工程中未进行地下埋设,而是直接裸露在地表或其他位置的水管进行鉴定,对没有埋设的部分案涉工程漏水的原因是什么并未分析。答辩人认为可以推定,对没有埋设的部分水管工程漏水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第三人供应的水管质量不合格。因为该部分水管工程是没有经过埋设,不需要进行砂层铺垫的,也不存在收到周边石子或硬物的挤压,但仍然会开裂漏水。所以,答辩人认为,虽然鉴定公司的鉴定意见并没有对答辩人施工标准与第三人的水管质量这两个成因的主次责任进行明确,但是综合案涉工程的现场实际情况,可以认定案涉工程主要原因还是水管质量不合格,抗压能力不够,才会轴向开裂,最终受不了水压而漏水。2、答辩人的施工标准其实是符合施工现场的现状情况,符合施工流程的,所以才能竣工验收,而且在案涉工程的业主单位移交给祥润自来水厂进行复验时,也是合格的。案涉工程的施工环境地形较为复杂,答辩人在铺设水管时,不能完全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因为是需要根据工地的实时地形进行变更。而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就有埋设在挡土墙周边的水管,如挖得太深,可能会造成挡土墙松动,造成塌陷或下沉的危险,这也是为什么埋设的深度由深有浅。而且当时施工也是有监理与业主代表在现场共同监督见证,对此情况,监理与业主代表是明确清楚认可的,如若不然,最终也无法通过竣工验收。二、对案涉工程的更换、修复费用的问题。江西省诺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所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为68万余元,答辩人认为该鉴定结论符合实际修复费用,但不够全面,没有对裸露在表面的这一部分水管工程的更换、修复费用进行区分,也就是说对没有进行地下埋设的这一部分水管工程的更换、修复费用是多少并没有明确。而这一部分的更换责任,很明显与答辩人毫无关联,责任原因全部在于水管质量不合格。所以,答辩人认为,即使答辩人要承担更换、修复的相关费用,也应当先剔除不需要进行埋设的这一部分的工程费用,再进行责任划分,这样处理更符合实际情况。三、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起诉。综合上述意见,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对案涉工程的损失至多是次要责任。而且对损失的范围,应当是在需要埋设的这一部分的工程量为限。请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判决。 被告鑫泰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提交了移交水厂供水协议书,证明除竣工验收和2020年复验之外,案涉工程2018年10月8日在移交给业主单位时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是合格的。 第三人瑞钛公司辩称:现场开发出来或存放所有管材管线均无瑞钛管道相关生产公司字样,不是我司生产销售产品,我们没有看到监理在现场施工的监理记录,没有看到管材在进场之前需要鉴定的记录,我方认为施工监理存在重大漏洞,现场施工管理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现场开挖管材没有任何江西瑞钛字样,现场施工过程中,业主和监理为什么没有发现这样重大的失误。 第三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龙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龙府办办[2017]541号文件,龙南县东江新圳花苑小区室外供水工程由被告鑫泰公司中标。2017年10月20日,工程业主龙南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龙南县房地产管理局、承包人鑫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鑫泰公司承建龙南县东江新圳花苑小区室外供水工程,工程地点为龙南县东江乡新圳村,工程内容和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所涵盖的所有工作内容,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2057272.37元,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限为贰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中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案涉供水工程于2017年10月20日开工,于2018年1月20日竣工,各方于2018年7月13日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2018年5月,供水工程开始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因多次出现管道破裂导致无法正常供水。被告整改后,各方于2020年5月23日对工程进行了复验,复验结果为合格。复验合格后,在继续使用过程中供水管道仍多次出现破裂漏水的现象,2021年1月5日,龙南县祥润自来水厂向原告方发出通知函,告知因供水工程的管道质量不达标、不耐压造成管道破裂和经常性漏水,难以继续维修。原、被告就上述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 2017年11月2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管材及管件购销合同》,约定由第三人供应案涉工程管材及管件,交货方式为现场验收确认。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江西省诺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标公司)就案涉工程供水管多次破裂、漏水的原因以及案涉工程施工材料更换、修复费用进行评估。2022年1月6日诺标公司出具赣标[2021]质鉴字第1129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水管样品壁厚为8.6-9.1mm,存在低于Cj/T189-2007《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材及管件》标准要求的情况,涉案水管开裂与水管材料的不合格及水管埋设施工不符合标准相关要求存在因果关系。2022年2月11日,诺标公司出具赣标[2021]评鉴字第1243号《鉴定评估意见书》,认为案涉工程的工程及施工材料的更换、修复费用为685651元整。 另查明,2019年11月25日,龙南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龙南城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龙南县房地产管理局与龙南县城乡建设局合并,后更名为龙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购销合同、鉴定报告、鉴定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的施工材料水管破裂、漏水的原因及维修费用如何确定?二、上述维修费用如何承担?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对于水管破裂、漏水的原因,根据诺标公司出具的赣标[2021]质鉴字第1129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水管开裂与水管材料的不合格及水管埋设施工不符合标准相关要求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维修费用的确定,根据诺标公司出具的赣标[2021]评鉴字第1243号《鉴定评估意见书》,案涉工程的工程及施工材料的更换、修复费用为685651元,诺标公司作为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其在鉴定过程中程序合法,对上述两份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案涉工程维修费用的产生,系被告施工不规范、采购、使用不合格管材造成,应由被告承担案涉工程的修复、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案涉工程整改修复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应当按照其提供的江西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龙南市易地移民扶贫搬迁(新圳花苑)项目(管网供水工程)审核报告中审核后工程造价1300298.59元确定整改修复费用,该审核报告确定的系案涉工程全部的造价,而本案确定的是修复费用,二者并不相互矛盾,但以全部工程造价来确定修复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第三人瑞钛公司是否承担案涉工程责任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被告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主张其与第三人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并无不当,被告认为第三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应根据其与第三人的合同,另行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鑫泰建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龙南城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龙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案涉工程整改、修复费用685651元。 二、驳回原告龙南城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龙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江西鑫泰建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