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遨创(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2民辖终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遨创(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审第三人:***,女,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审第三人:***(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1号楼2079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遨创(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遨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沪0151民初7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遨创公司上诉称,遨创公司仅有两个股东,即***、***公司,两个股东的约定代表全体股东意志同样约束遨创公司。两个股东约定涉及股权转让的争议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股东***公司与遨创公司之间的争议亦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声称其股东资格继受于遨创公司的股东***公司,在股东***公司与遨创公司受仲裁条款约束的情形下,***与遨创公司之间的争议也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未作答辩。
***未作述称。
***公司未作述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与***公司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系两者的内部约定,并不适用于本案***与遨创公司之间的纠纷,并无不当。本案中,遨创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