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沈阳市巴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温馨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565号
原告沈阳市巴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泉街沿泉里5号。
被告长春建工温馨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7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巴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建工温馨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巴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巴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巴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6.5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曲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