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776号
申请人:长春市今日长缨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万龙十五城A区13幢1单元1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韩书凯,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建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759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军。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长春市今日长缨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市今日长缨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春建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383,89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长春市今日长缨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长春建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383,89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岳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