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82民初1963号
原告:**,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建工温馨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
原告**与被告长春建工温馨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郝振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荆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