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建工温馨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82民初1969号
原告:**,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建工温馨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
原告**与被告长春建工温馨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宏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迟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