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长春建工温馨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82民初1943号
原告:**,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建工温馨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
原告**与被告长春建工温馨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全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蓝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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