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长春建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长春经开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民初375号 原告:长春建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7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大(长春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经开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正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春市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长春商会),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11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建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经开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春市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长春商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长春建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建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建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长春建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