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2869号
原告:二道区***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上东街区北区8幢0**106号房。
经营者:***,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春建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7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净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3777号长***金融广场A2栋2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二道区***物资经销处与被告长春建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二道区***物资经销处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二道区***物资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二道区***物资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原告二道区***物资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