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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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保47号
申请保全人:西宁博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679162208K,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青海煤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2267817437,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八一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关于申请保全人西宁博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海煤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21民初30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青海煤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湖新区支行0701201000290728账户内的资金以700000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金额2545.51元),期限为一年,此案已保全完毕,故此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