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民终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章睿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煤业建设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
上诉人青海章睿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煤业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青0121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海章睿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海章睿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章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已收15266元,应收2239.62元,减半收取1119.81元,由上诉人青海章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余14146.19元退还青海章睿商贸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达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