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青0121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青海煤业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煤业建设工程公司工伤待遇执行一案,依据大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劳人仲案(2019)第35号仲裁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标的额为86396.82元,执行到位标的额为87592.8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