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能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城***建筑节能材料厂与青海煤业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21民初3094号 原告:西宁城***建筑节能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付东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煤业建设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大通县桥头镇八一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 原告西宁城***建筑节能材料厂与被告青海煤业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西宁城***建筑节能材料厂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建筑节能材料厂以“被告承诺于2019年11月前向原告支付质保金23500,故申请撤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城***建筑节能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西宁城***建筑节能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