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能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城某某建筑节能材料厂与青海煤业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21民初3094号 原告:西宁城***建筑节能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付东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煤业建设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大通县桥头镇八一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 原告西宁城***建筑节能材料厂与被告青海煤业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西宁城***建筑节能材料厂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建筑节能材料厂以“被告承诺于2019年11月前向原告支付质保金23500,故申请撤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城***建筑节能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西宁城***建筑节能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