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南岳金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璟旺商贸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民申28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璟旺商贸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交通北路。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长水,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旷新中,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阳南岳金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镇万福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璟旺商贸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璟旺公司衡东分公司)、旷新中、衡阳南岳金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终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璟旺公司衡东分公司对申请人和旷新中于2017年1月24日共同借款100万元提交的证据均是复印件,无原件核对,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7年1月24日的100万元借款已还清了结,已不再存有争议。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璟旺公司衡东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的放贷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认定本案《借款合同》无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和二审判决第二、三项;驳回璟旺公司衡东分公司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璟旺公司衡东分公司承担。
璟旺公司衡东分公司答辩称,申请人确实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申请人借款100万元,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的借款合同是原件。申请人既不认可存在该100万元借款,又声称该借款已经还清了,说法自相矛盾,况且,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100万元已经全部还清,二审法院判决正确。被申请人没有非法放贷,是因申请人需要资金做工程而向被申请人借款。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璟旺公司衡东分公司于2017年陆续向***、旷新中出借300万元,截止2017年11月30日***、旷新中向璟旺公司衡东分公司还款309万元。因双方对还款顺序未作约定,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旷新中还款的时间及数额,按先还息后还本的方式计算,从而认定***、旷新中截止2017年11月30日尚欠璟旺公司衡东分公司本金213090元,并无不当。***提出璟旺公司衡东分公司所提交2017年1月24日的100万元借款合同是复印件,无原件核对,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又提出该100万元借款已经还清了结,不存在争议的理由,相互矛盾,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清偿。***还提出璟旺公司衡东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的放贷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而本案《借款合同》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涂晓辉
审判员***
审判员欧阳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沈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