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7民初697号
原告:永州市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蓝山县总市办事处信卿村(永连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584927431Q。
法定代表人:雷菁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青生,湖南谭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南岳金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南岳镇万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63287310M。
法定代表人:袁金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李杰(系***之子),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永州市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南岳金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0元,依法减半收取2590元,由原告永州市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罗周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婷婷
书 记 员 李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