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古镇巨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岭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财保160号
申请人:中山市古镇**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沙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8333674H。
法定代表人:蔡锦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早松,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彬,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岭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高雄路**通达国际中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Y0DBX7A。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
申请人中山市古镇**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岭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42541.5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0年9月11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全财产清单、担保材料、仲裁申请书、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古镇**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岭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242541.51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732.7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古镇**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铁玲
审 判 员 袁爱芬
审 判 员 韩德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吴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