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429号
申请人: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大道1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811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被申请人:厦门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559号401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Y0DBX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94107.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单保函担保(保单号:602110504602022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4107.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