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银河水利钻井工程队(普通合伙)

邢台银河水利钻井工程队、段军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1民初21号
申请人:邢台银河水利钻井工程队。住所地邢台县会宁镇北良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567397133C。
负责人***,该工程队队长。
被申请人:***,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
原告邢台银河水利钻井工程队与被告段军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邢台银河水利钻井工程队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段军英、***的银行存款在价值15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邢台银河水利钻井工程队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段军英、朱风庆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邢台银河水利钻井工程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