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银河水利钻井工程队(普通合伙)

邢台银河水利钻井工程队、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21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银河水利钻井工程队,住所地:邢台县会宁镇北良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567397133G。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生,住邢台市。
被执行人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邢台银河水利钻井工程队与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7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