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昆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756号
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612-18。
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阿拉善盟昆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镇南环路南侧贺兰路西侧(南二环高速***)。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阿拉善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额鲁特西路005号城投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阿拉善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体育场东北区。
法定代表人:邹文义。
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昆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54元,由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