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693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文,女。
被申请人:阿拉善盟昆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额日登布鲁格。
上列两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信公司)与被申请人阿拉善盟昆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169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燃气公司、国资公司银行存款2,963,31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聚信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聚信公司已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经本院审查出具(2019)沪0104民初1693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阿拉善盟昆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3,312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文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