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昆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6938号之一
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文,女。
被告:阿拉善盟昆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
法定代表人:李成光,执行董事。
被告: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额日登布鲁格。
上列两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昆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阿拉善盟昆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15,26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阿拉善盟昆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代缴)。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文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