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678号
申请人:***其业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果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8DR55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103线15公里处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5087174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其业苗木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410.7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其业苗木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3)鲁0321民初589号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绿地泉生态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410.7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